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2698號
TPDV,112,救,2698,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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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698號
聲 請 人 陳麗如

代 理 人 陳永嚴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訴
字第25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屬 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此觀民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 助狀甚明,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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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