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4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賴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叁佰元(即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賴建源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佰元
(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3566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㈢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
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
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
准予就債權人所請,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信用卡帳務明細一份。二、信用卡申請書
一份及約定條款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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