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劉宜慶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宜貞、劉宜華、劉宜菁、劉宜芳、劉宜復間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967元,
惟原告於民事訴之追加暨變更訴之聲明狀更正本件被繼承人遺產
範圍如附表所示,經核定總額為22,579,414元(如附表價值欄所
載),原告依其六之分一應繼分比例分配之,則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3,763,236元【計算式:22,579,414元×1/6(原告應繼分比例
)=3,763,2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
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3,967元,應再補繳4,356元(計算式:38,
323元-33,967元=4,35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6/410) 19,968,926元 【依據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結果,鄰近該不動產與其同路段、建築形態相同之不動產於近二年內平均每坪交易單價為671,000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格約為19,968,926元(計算式:671,000元×總面積29.75995坪=19,968,926元)】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2,027,328元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581,815元 4 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存款 1,345元 合計 22,579,4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