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暫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何立心
何珊
何立元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
戴君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何功威與相對人何胡素珍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
處分,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
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又家事事件法第85條所定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並無免徵聲
請費用之明文,且暫時處分之裁定非不得與本案裁定歧異,性質
上自與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2項所謂就「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
」所為裁定者不同,自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徵收聲請
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