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41號
TPDV,112,家救,141,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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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林謹鶴

代 理 人 張逸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94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 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 任狀在卷可憑,且經調閱上開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請求尚非 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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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