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647號
TPDV,112,司聲,647,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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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相 對 人 王奎仁(即王又曾之繼承人)




蔡雪卿

王金世


何志儒
王心毅(即王事展繼承人)


高義應

陳淑貞律師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律師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王令一兼陳佩芳繼承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及相對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世偉(即金水和繼承人)、金世平(即
金水和繼承人)、郭琦玲、劉名潔(即劉配潛繼承人)、楊
洋(即楊微塵遺產管理人)、賴崇慶翁榮隨黃學平阮呂
艷、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長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程星
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三第27行所載「高雄地院」應更正為「本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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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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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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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