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035號
TYDM,94,訴,1035,200511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0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杜逸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
毒偵字第174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2173、3736
、4219、4389號)暨就竊盜等案件追加起訴(94年度偵字第8445
、989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8633、11993 、1232
2 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殘餘海洛因塑膠袋參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毛重○.四公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參支又壹組、削尖吸管參支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六角板手、梅花板手、油壓剪、中型紅色破壞剪各壹支、攀爬安全繩索壹組、鐵條柒支均沒收;又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被告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期滿,由台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四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 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確定(九十四年 七月十六日入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詎其毒癮未戒, 基於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 ,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間某時起,至同年七月十三日某時 止,在桃園縣龍潭鄉○○路○○段十一巷十九號邱木星住處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連續在桃園縣龍潭鄉○○○街電動 遊樂場廁所內、桃園縣大溪鎮○○路二五六巷工廠內分別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經警依次 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大溪分局分別報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㈡被告前因加重竊盜案件,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經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詎被告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



,獨自或與邱家清李玉龍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或基於幫 助之意思為如附表二「行為內容及態檥」欄所示之竊盜或幫 助竊盜之行為。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大漢分局 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及移送併 辦。
㈢被告明知李玉龍所持之內有吳志寬所有識別證一張、拍立得 相機一台、及鉤式伏安計一台等物之書包型工具袋一只,係 來源不明之贓物,竟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 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境內某處予以收受。案經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 加起訴。
二、證據:
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部分
⑴被告於警訊、偵訊及本院調查、審理中之自白。 ⑵警方採集被告尿液送驗之姓名編號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被告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 報告各五紙。
⑶如附表一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毒品及施用毒品工具。 ⑷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
㈡連續加重竊盜犯行部分
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
㈢收受贓物犯行部分
⑴被告於警訊、偵訊及本院調查、審理中之自白。 ⑵證人李玉龍於警訊、偵訊中之陳述。
⑶證人吳志寬於警訊中之陳述。
⑷贓物領據一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 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經查前述協商合意並 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 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 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



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94年度訴字第1035號┌──┬────────┬────────┬──────────┬────┐
│編號│  時間   │  地點   │  扣案物品   │ 備註 │
├──┼────────┼────────┼──────────┼────┤
│ ㈠ │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桃園縣龍潭鄉聖亭│ │桃園縣警│
│  │日十五時三十分許│路八德段十一巷十│ │察局平鎮│
│ │ │九號 │ │分局查獲│
├──┼────────┼────────┼──────────┼────┤
│ ㈡ │九十四年四月二日│桃園縣龍潭鄉高原│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桃園縣警│
│ │十六時五分許 │村橫岡下五十五號│他命用之吸食器1 支、│察局平鎮│
│ │ │前 │削尖吸管1支。 │分局查獲│
│ ├────────┼────────┼──────────┤ │
│ │九十四年四月四日│桃園縣警察局平鎮│被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 │




│  │十時許 │分局之警備車上 │命2 包(1 為塑膠袋裝│    │
│  │ │  │含袋毛重0.2 公克、1 │ │
│ │ │  │為高速公路回數票所包│ │
│ │ │  │裝含紙毛重0.2 公克及│ │
│ │ │  │施用安非他命用之削尖│ │
│ │ │        │吸管3支。 │ │
├──┼────────┼────────┼──────────┼────┤
│ ㈢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桃園縣大溪鎮石園│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桃園縣警│
│ │五日二十三時十分│路二五六巷內工廠│他命用之吸食器2 支。│察局大溪│
│ │許  │ │ │分局查獲│
├──┼────────┼────────┼──────────┼────┤
│ ㈣ │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桃園縣龍潭鄉國聯│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桃園縣警│
│  │日二十時四十分許│街三十一號前  │他命用之吸食器1 支、│察局平鎮│
│ │ │ │削尖吸管2 支、海洛因│分局查獲│
│ │ │ │殘渣袋3 個、安非他命│  │
│ │ │ │殘渣袋1 個。   │  │
└──┴────────┴────────┴──────────┴────┘
附表二 :連續竊盜部分 94年度訴字第1035號┌─┬───┬───┬─────────────┬─────┬─────────┐
│編│時 間│地 點│  行為內容及態樣   │所犯法條及│ 證  據 │
│號│ │ │ │偵查案號 │ │
├─┼───┼───┼─────────────┼─────┼─────────┤
│㈠│年3│桃園縣│被告明知李玉龍欲竊取小客車│⑴刑法第30│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 │月8日│龍潭鄉│,竟基於幫助李玉龍之意思,│ 條、第32│ 審理中之自白。 │
│ │時許│湧光路│駕車搭載李玉龍至右開地點後│ 0條第1項│⒉被害人丙○○於警│
│ │ │六二三│離開,而由李玉龍以不詳之方│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 │ │巷三弄│法下手竊取丙○○所有之CD-4│ 調查中(│⒊贓物領據保管單。│
│ │ │三八衖│379號自小客車1輛。 │ 本院卷中│⒋車輛協尋證明單。│
│ │ │青年城│ │ 警詢筆錄│ │
│ │ │社區停│ │ ) │ │
│ │ │車場 │ │ │ │
├─┼───┼───┼─────────────┼─────┼─────────┤
│㈡│年3│桃園縣│以其所有之鑰匙1把,竊取周 │⑴刑法第32│⒈證人范文賢於警詢│
│ │月日│桃園市│文群所有車號6310-HC號之自 │ 0條第1項│ 、偵訊中之陳述。│
│ │3時許│民權路│小客車1部,得手後據為己用 │⑵桃園地檢│⒉被害人丁○○於警│
│ │ │一六二│,並於同年月17日凌晨1時許 │ 署94年度│ 詢中之陳述。 │
│ │ │號前 │將該車借予友人范文賢使用,│ 偵字第86│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 │ │ │嗣范文賢於同日2時許駕駛上 │ 33號 │ 之自白。 │
│ │ │ │開贓車為警查獲。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⒌桃園縣政府車輛協│




│ │ │ │ │ │ 尋證明單。 │
├─┼───┼───┼─────────────┼─────┼─────────┤
│㈢│年3│桃園縣│以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⑴刑法第32│⒈證人范文賢於警詢│
│ │月日│龍潭鄉│之身體之兇器梅花板手1支, │ 1條第1項│ 、偵訊中之陳述。│
│ │某時 │雙連街│竊取梁荻香之夫游勝興所有車│ 第3款 │⒉證人梁荻香於警詢│
│ │ │五二九│牌號碼EH-5250之車牌1面,得│⑵桃園地檢│ 中之陳述。 │
│ │ │巷五弄│手後並將該面車牌懸掛於上開│ 署94年度│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 │十二號│6310-HC號小客車上。 │ 偵字第86│⒋車輛車牌失竊作業│
│ │ │ │ │ 33號 │ ─查獲車牌認可資│
│ │ │ │ │ │ 料。 │
│ │ │ │ │ │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 │ │ │ │ │ 之自白。 │
├─┼───┼───┼─────────────┼─────┼─────────┤
│㈣│年3│桃園縣│徒手竊取己○○所有置於車號│⑴刑法第32│⒈證人范文賢於警詢│
│ │月日│中壢市│ L9-2452號車內之行車執照1 │ 0條第1項│ 、偵訊中之陳述。│
│ │7時20│中華路│張、駕駛執照1張、音響1組、│⑵桃園地檢│⒉被害人己○○於警│
│ │分至同│與文化│測速器1台,得手後據為己有 │ 署94年度│ 詢中之陳述。 │
│ │日17時│二路旁│,並將駕照、行照置於上開63│ 偵字第86│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30分間│ │10-HC號小客車內。 │ 33號 │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 │之某時│ │ │ │ 之自白。 │
├─┼───┼───┼─────────────┼─────┼─────────┤
│㈤│年4│桃園縣│以徒手開啟被害人庚○○所有│⑴刑法第32│⒈證人林德松於警詢│
│ │月1日│龍潭鄉│車號DV-9951號自小客車車門 │ 1條第1項│ 中之陳述。 │
│ │6時前│干城路│後,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傷│ 第3款 │⒉被害人庚○○於警│
│ │之某時│一九○│害人之身體之兇器六角板手1 │⑵桃園地檢│ 詢中之陳述。 │
│ │ │號前 │支,啟動該車電門駛離。 │ 署94年度│⒊贓物領據保管單。│
│ │ │ │ │ 偵字第12│⒋車輛竊盜資料個別│
│ │ │ │ │ 322號 │ 查詢報表─查詢車│
│ │ │ │ │ │ 輛認可資料。 │
│ │ │ │ │ │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 │ │ │ │ │ 之自白。 │
│ │ │ │ │ │⒍六角板手1支。 │
├─┼───┼───┼─────────────┼─────┼─────────┤
│㈥│年4│桃園縣│以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⑴刑法第32│⒈證人林德松於警詢│
│ │月1日│楊梅鎮│之身體之兇器梅花板手1支, │ 1條第1項│ 中之陳述。 │
│ │時至│中山路│竊取被害人巳○○所有車號LP│ 第3款 │⒉被害人巳○○於警│
│ │17時間│一二一│-7017號自小客車前車牌1面,│⑵桃園地檢│ 詢中之陳述。 │
│ │之某時│巷附近│懸掛於上開DV-9951號自小客 │ 署94年度│⒊贓物領據保管單。│
│ │ │ │車上。 │ 偵字第12│⒋車籍作業系統─查│
│ │ │ │ │ 322號 │ 詢認可資料。 │




│ │ │ │ │ │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 │ │ │ │ │ 之自白。 │
│ │ │ │ │ │⒍梅花板手1支。 │
├─┼───┼───┼─────────────┼─────┼─────────┤
│㈦│年4│桃園縣│與邱家清乘坐上開DV-9951號 │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中之陳│
│ │月2日│龍潭鄉│自小客車(懸掛竊得之LP-701│ 1條第1項│ 述。 │
│ │時 │高原村│7 號車牌)至前開地點之產業│ 第3款 │⒉證人林德松於警詢│
│ │ │八鄰南│道路旁,以壬○○所有,客觀│⑵桃園地檢│ 中之陳述。 │
│ │ │坑附近│上足以傷害人之身體之兇器油│ 署94年度│⒊共犯邱家清於警詢│
│ │ │路旁 │壓剪1支共同竊取被害人台灣 │ 偵字第12│ 中及部隊輔導長約│
│ │ │ │電力公司所有之電纜線100公 │ 322號 │ 談中之陳述。 │
│ │ │ │尺。 │ │⒋被害人台灣電力公│
│ │ │ │ │ │ 司員工戊○○於警│
│ │ │ │ │ │ 詢中之陳述。 │
│ │ │ │ │ │⒌贓物領據保管單。│
│ │ │ │ │ │⒍油壓剪1支。 │
│ │ │ │ │ │⒎照片影本26張。 │
├─┼───┼───┼─────────────┼─────┼─────────┤
│㈧│年4│桃園縣│由被告把風,李玉龍持李某所│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 │月4日│龍潭鄉│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身體│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7時│中原路│之兇器六角板手1把,撬開曾 │ 第3款 │⒉被害人寅○○於警│
│ │分許 │一段一│建龍所持有、使用,登記其母│⑵桃園地檢│ 詢中之陳述。 │
│ │ │五六號│親楊春娥名義之車號ET-1416 │ 署94年度│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 │前 │號自小客車車門鎖(毀損部分│ 偵字第98│ │
│ │ │ │未據告訴),再以六角板手啟│ 98號 │ │
│ │ │ │動車輛電門,得手後二人再共│ │ │
│ │ │ │乘離去。 │ │ │
├─┼───┼───┼─────────────┼─────┼─────────┤
│㈨│年4│桃園縣│被告明知李玉龍欲竊取小客車│⑴刑法第30│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 │月9日│龍潭鄉│,竟基於幫助李玉龍之意思,│ 條、第32│ 審理中之自白。 │
│ │至同年│中央街│駕車搭載李玉龍至右開地點後│ 條第1項 │⒉被害人辰○○於警│
│ │月日│底 │離開,而由李玉龍以不詳之方│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 │間某日│ │法下手竊取竊取辰○○所持有│ 調查中(│⒊贓物領據保管單。│
│ │之時│ │、使用,登記其姐葉秀蓮所有│ 本院卷中│⒋車輛協尋證明單。│
│ │許 │ │之車號JG-6271號自小客車1輛│ 警詢筆錄│⒌JG-6271號自小客 │
│ │ │ │。 │ ) │ 車照片。 │
├─┼───┼───┼─────────────┼─────┼─────────┤
│㈩│年4│桃園縣│由被告把風,李玉龍持李某所│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 │月日│楊梅鎮│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身體│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時許│新北路│之兇器六角板手1把,撬開王 │ 第3款 │⒉被害人甲○○警詢│




│ │ │九七號│獻臣所持有、使用,登記元昶│⑵桃園地檢│ 中之陳述。 │
│ │ │前 │實業有限公司名義之車號3L-0│ 署94年度│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886號自小客貨車車門鎖(毀 │ 偵字第98│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再以六角│ 98號 │ │
│ │ │ │板手啟動車輛電門,得手後二│ │ │
│ │ │ │人再共乘離去。 │ │ │
├─┼───┼───┼─────────────┼─────┼─────────┤
││年4│桃園縣│被告明知李玉龍欲竊取小客車│⑴刑法第30│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 │月日│龍潭鄉│,竟基於幫助李玉龍之意思,│ 條、第32│ 審理中之自白。 │
│ │23時至│湧光路│駕車搭載李玉龍至右開地點後│ 0條第1項│⒉被害人未○○於警│
│ │同年月│六六五│離開,而由李玉龍以不詳之方│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 │27日7 │巷三八│法下手竊取竊取未○○所持有│ 調查中(│⒊ZV-3921號自小客 │
│ │時間之│號前 │、使用,登記吳美花所有之車│ 本院卷中│ 車照片。 │
│ │某時 │ │號ZV-3921號自小客車1輛。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年4│桃園縣│由被告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偵訊│
│ │月日│龍潭鄉│傷害人之身體之兇器六角板手│ 1條第1項│ 、本院審理中之自│
│ │3時│梅龍二│1支,插入丑○○所有停在該 │ 第3款 │ 白。 │
│ │分許 │街六四│址,車號PM-5006號自小客車 │⑵桃園地檢│⒉被害人丑○○於警│
│ │ │號前 │之引擎鑰匙孔中啟動車輛後逕│ 署94年度│ 詢中之陳述。 │
│ │ │ │自駕駛離去。 │ 偵字第84│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45號 │⒋車輛竊盜資料個別│
│ │ │ │ │ │ 查詢報表─查詢車│
│ │ │ │ │ │ 輛認可資料。 │
│ │ │ │ │ │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 │⒍六角板手1支。 │
├─┼───┼───┼─────────────┼─────┼─────────┤
││年5│桃園縣│由被告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 │月5日│大溪鎮│傷害人之身體之兇器六角板手│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時至│社角三│1支,插入癸○○所有停在該 │ 第3款 │⒉被害人癸○○於警│
│ │同年月│之四一│址,車號KB-9616號自小客車 │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 │6日9│號旁 │之車門鑰匙孔中開啟車後,再│ 調查中(│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時分│ │剪接電線發動引擎逕自駛離。│ 本院卷中│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間之某│ │ │ 警詢筆錄│ 車輛協尋受理報案│
│ │時 │ │ │ ) │ 單。 │
│ │ │ │ │ │⒌車輛竊盜資料個別│
│ │ │ │ │ │ 查詢報表─查詢車│
│ │ │ │ │ │ 輛認可資料。 │




├─┼───┼───┼─────────────┼─────┼─────────┤
││年5│桃園縣│由被告持上開六角板手1支, │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 │月18日│大溪鎮│插入卯○○所有停在該址,車│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晚間至│南興里│號L5-6585號自小客車之車門 │ 第3款 │⒉被害人卯○○於警│
│ │同年月│西尾一│鑰匙孔中開啟車後,再剪接電│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 │日8│四之六│線發動引擎逕自駛離。 │ 調查中(│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時分│二號旁│ │ 本院卷中│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間之某│ │ │ 警詢筆錄│ 車輛協尋受理報案│
│ │時 │ │ │ ) │ 單。 │
│ │ │ │ │ │⒌車輛竊盜資料個別│
│ │ │ │ │ │ 查詢報表─查詢車│
│ │ │ │ │ │ 輛認可資料。 │
├─┼───┼───┼─────────────┼─────┼─────────┤
││年5│桃園縣│由被告持上開六角板手1支, │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 │月日│平鎮市│插入乙○○所有停在該址,車│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22時至│大智街│號CQ-9232號自小客車之車門 │ 第3款 │⒉被害人乙○○於警│
│ │同年月│一○八│鑰匙孔中開啟車後,再剪接電│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 │日8│號對面│線發動引擎逕自駛離。 │ 調查中(│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時間之│ │ │ 本院卷中│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某時 │ │ │ 警詢筆錄│ 車輛協尋受理報案│
│ │ │ │ │ ) │ 單。 │
│ │ │ │ │ │⒌車輛竊盜資料個別│
│ │ │ │ │ │ 查詢報表─查詢車│
│ │ │ │ │ │ 輛認可資料。 │
├─┼───┼───┼─────────────┼─────┼─────────┤
││年6│桃園縣│侵入全家福室內游泳池內(侵│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偵訊│
│ │月日│大溪鎮│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徒│ 0條第1項│ 及本院審理中之自│
│ │下午某│瑞興里│手竊取申○○所有之電纜線數│⑵桃園地檢│ 白。 │
│ │時 │十四鄰│段,並帶至林明群經營之木浴│ 署94年度│⒉證人林明群於警詢│
│ │ │缺仔段│桶工廠內剝下電纜線外皮,而│ 偵字第11│ 中之陳述。  │
│ │ │二一之│取下其內之裸銅線12.5公斤。│ 993號 │⒊被害人申○○於警│
│ │ │一號(│ │ │ 詢中之陳述。  │
│ │ │全家福│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
│ │ │室內游│ │ │⒌裸銅線及電纜線外│
│ │ │泳池內│ │ │ 皮之照片3張。 │
│ │ │) │ │ │ │
├─┼───┼───┼─────────────┼─────┼─────────┤
││年6│桃園縣│以林明群所有之手電筒1支照 │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偵訊│
│ │月日│大溪鎮│明,利用其所有之攀爬安全繩│ 1條第1項│ 及本院審理中之自│
│ │時│瑞源里│索1組及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 │ 第3款 │ 白。 │




│ │分許 │番仔寮│身體之兇器鐵條7支穿入電線 │⑵桃園地檢│⒉證人林明群於警詢│
│ │ │一○四│桿內爬上電桿上,再以其所有│ 署94年度│ 中之陳述。  │
│ │ │號旁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身體之│ 偵字第11│⒊被害人台灣電力公│
│ │ │ │兇器紅色中型破壞剪1支剪下 │ 993號 │ 司員工子○○於警│
│ │ │ │台灣電力公司所有之電纜線 │ │ 詢中之陳述。 │
│ │ │ │35公尺。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⒌紅色中型破壞1支 │
│ │ │ │ │ │ 、手電筒1支、攀 │
│ │ │ │ │ │ 爬安全繩索1組、 │
│ │ │ │ │ │ 鐵條7支。 │
│ │ │ │ │ │⒍照片15張。 │
├─┼───┼───┼─────────────┼─────┼─────────┤
││年6│桃園縣│先由「阿生」前往前開地點,│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 │月日│龍潭鄉│以不詳方法破壞酉○○持有、│ 0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時至│中興路│使用,其弟藍世忠所有之車號│⑵平鎮分局│⒉被害人酉○○於警│
│ │同年月│三三六│CK-2977號自小客車車門門鎖 │ 調查中(│ 詢中之陳述。 │
│ │日6│巷二七│,因無法發動,遂通知被告前│ 本院卷中│⒊龍潭汽車修理廠維│
│ │時間之│弄佛羅│來以剪接電線方式發動引擎而│ 警詢筆錄│ 修出貨單。 │
│ │某時 │倫絲別│共同竊取後,由「阿生」逕自│ ) │⒋指認及汽車照片3 │
│ │ │墅(即│駛離。 │ │ 張。 │
│ │ │天龍社│ │ │ │
│ │ │區)後│ │ │ │
│ │ │方 │ │ │ │
├─┼───┼───┼─────────────┼─────┼─────────┤
││年7│桃園縣│由被告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 │月8日│龍潭鄉│傷害人之身體之兇器六角板手│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21時至│富華街│1支,插入午○○所有停在右 │ 第3款 │⒉被害人午○○於警│
│ │同年月│三一五│址,車號HB-1431號自小客車 │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 │9日5│巷六弄│之車門鑰匙孔中開啟車後,再│ 調查中(│⒊桃園縣警察局車輛│
│ │時間之│口 │以該兇器插入發動引擎之鑰匙│ 本院卷中│ 行尋受理報案單。│
│ │某時 │ │孔中強行發動逕自駛離。(被│ 警詢筆錄│⒋藍支南於警詢中之│
│ │ │ │告使用上開車輛二、三日後,│ ) │ 陳述。 │
│ │ │ │該車復為他人駛離開;嗣於同│ │⒌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年月22日01時30分許,藍支養│ │ │
│ │ │ │搭乘懸掛被害人辛○○失竊之│ │ │
│ │ │ │5L-441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 │ │ │
│ │ │ │由綽號「阿傑」之人駕駛之上│ │ │
│ │ │ │開車輛為警查獲。)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