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63號
TPDV,112,司拍,163,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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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大博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暉



關 係 人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李三嬌
廖峻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 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承盛公司)為擔保其與相對人大博數據科技有限公司、第 三人廖峻漢賴禹杉等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 110年3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 (下同)4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又聲請 人持有關係人、相對人及第三人廖峻漢賴禹杉等於110年3 月15日共同簽發,112年4月23日為到期日、面額4270萬元之 本票乙紙,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計尚欠32,290,551元未獲 清償。又系爭不動產雖於設定抵押權後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惟不影響抵押權之行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信託契約書及本票影本 等件為證。又相對人及關係人經本院通知陳述意見,均迄未 表示意見,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其債 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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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博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