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 理 人 胡述民
相 對 人 闕妏仲即珈琲工房飲食店
王建民
張淑華
陳柏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六七三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98年度 裁全字第673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 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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