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467號
TPDV,112,司催,1467,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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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張立祺(即張羅美雲繼承人)


張怡婷(即張羅美雲繼承人)

張書旗(即張羅美雲繼承人)


張富翔(即張羅美雲繼承人)

上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富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
僅」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
請狀;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
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
掛失函總股數)。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彩色影印本,請提出由股
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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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