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467號聲 請 人 張立祺(即張羅美雲之繼承人) 張怡婷(即張羅美雲之繼承人) 張書旗(即張羅美雲之繼承人) 張富翔(即張羅美雲之繼承人) 上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富翔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 僅」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 請狀;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 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 掛失函總股數)。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彩色影印本,請提出由股 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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