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419號
TPDV,112,司催,1419,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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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陳元斌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 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擁有之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號 碼87-NX-000000-0、股數900股)聲請公示催告。查股票發 行公司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盛公司)之公司登記 資料,國盛公司於111年10月14日即因公司董事、監察人、 董事長任期屆滿而當然解任,即自是時起,該公司即無法定 代理人,惟由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載,系爭股票係於112年8月 18日由國盛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曾世澤所簽發,該股票掛失 通知函不生效力,聲請人以該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於法未合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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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