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徐仕瑋
代 理 人 曾郁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BU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臺北市新
東扶輪社?抑為林士平?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