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083號
TPDV,112,司催,1083,20230808,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林金貴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第三次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