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925號
TPDV,112,司促,8925,2023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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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柒萬柒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千分之一之逾期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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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