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柒萬柒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千分之一之逾期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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