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441號
TPDV,112,司促,12441,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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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國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樟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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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