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昌億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方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方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
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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