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183號
TPDV,112,司促,12183,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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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晨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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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