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駿輝(原名洪駿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91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759元 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1910號)
緣債務人洪駿耀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
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
務),自結帳日112年7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
本金:167,759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
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8,802元
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
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
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
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約定條款乙紙。帳務
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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