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研安(原名吳妙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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