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899號
TPDV,112,司促,11899,202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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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尹菊菁
廖英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尹菊菁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英杰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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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