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尹菊菁 廖英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尹菊菁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英杰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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