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谷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藹麗(原名紀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
之日起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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