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禾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啟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形意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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