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永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淳頤律師(即張玉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玉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