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472號
TPDV,112,司促,11472,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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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文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
未提出兩造關於利息約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逾法
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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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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