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床老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強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強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貳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