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310號
TPDV,112,司促,11310,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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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億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585元 自民國112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255585元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07月31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255585元 自民國112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585元 自民國112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吳億明前就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
吳勝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份,並陸續動用撥款7筆,
共計新臺幣264,12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
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
算。詎債務人吳億明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聲請人預計於112年8月1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
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255,585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吳勝輝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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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