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224號
TPDV,112,司促,11224,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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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鋐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士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其 持有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盛公司)所簽 發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提示遭退票,故聲請支付命 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等語。本件相對人承盛公司為法人,其 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而相對人 承盛公司之代表人,依經濟部所公告之資料為賴禹杉,惟其 業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可 稽,其已無權利能力,無從為相對人公司為意思表示,而系 爭支票之發票日為112年7月1日,並蓋用承盛公司印文及賴 禹杉印文,由於系爭支票簽發日相對人承盛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已死亡,已無簽發支票之能力,因之,系爭支票應屬無效 支票,聲請人以此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票款,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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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