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旭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
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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