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122號
TPDV,112,司促,11122,2023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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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施亭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睿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
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
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在案,依法
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依股東決議選任江睿青為清算人
,是應以江睿青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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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