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065號
TPDV,112,司促,11065,2023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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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艾華
吳傍丹
黃靖涵
一、債務人李艾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貳萬玖仟
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第一項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李艾華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傍丹黃靖涵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29,304元 李艾華吳傍丹黃靖涵 自民國112年05月03日起 至民國112年06月03日止 年息2.43% 001 新臺幣11,829,304元 李艾華吳傍丹黃靖涵 自民國112年06月04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03日止 年息2.916‬% 001 新臺幣11,829,304元 李艾華吳傍丹黃靖涵 自民國113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3%

附件:
一、債務人李艾華於民國(下同)106年01月03日邀同債務人
吳傍丹黃靖涵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萬
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
(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85%,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
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
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
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5月3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
證信函第1880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
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
11,829,304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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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