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嘉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