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687號
TPDV,112,司促,10687,202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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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鋐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士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持有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之支票2紙,經提示遭退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賴禹杉業於民國112年3月12日死亡,此有公 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所提之支票2 紙發票日均為112年6月1日,並蓋用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 份有限公司及賴禹杉之印文,然上開支票2紙簽發時,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賴禹杉既已死亡,即無從代理相對人為發票 行為,則上開支票2紙應屬無效票據,聲請人據此聲請支付 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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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