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提斯 Ties Jonan Midas Carlier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玖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壹角捌分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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