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淳頤律師(即林聰賢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聰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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