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余祈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
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解散(開始清算程序),其
性質屬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
收聲請費用,而相對人登記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
,標的金額為2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
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納
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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