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7號
TPDV,112,勞訴,7,2023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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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瑋仁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被上
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67,366元、預告工資1
54,621元,共計421,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惟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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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