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楊清男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92,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12,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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