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69號
TPDV,112,勞補,269,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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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金明海英文名:MICHAEL KLINGELE)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朱玉文律師
劉秉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捷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又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亦有明文。復因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同觀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悉。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因兩造間曾經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一節,有該調解紀錄 在卷可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故本 件原告起訴程序上自屬有據。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 付工資等新臺幣(下同)2,238 萬3,334 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2,238 萬3,334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 9,032 元,但參首揭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 即 13萬9,355 元(計算式:209,032 × 2/3 ≒139,355 ,元以 下四捨五入),故應先繳納6 萬9,677 元裁判費(計算式: 209,032 -139,355 =69,677),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之裁判費,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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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捷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