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58號
TPDV,112,勞補,258,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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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原 告 胡啓倫

湯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
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
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
別調查之。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
,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各
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本院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就原
告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計算如附表,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一審應暫收費用 1 胡啓倫 194,000 2,100 700 2 湯美珠 248,252 2,650 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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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