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樓仲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何銘軒間聲請商務
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4,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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