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2號
TPDV,112,亡,2,2023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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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宇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何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於民國109年7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由何章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何章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因行方不 明而於106年7月12日經註記失蹤人口,且其未參加全民健 康保險,最後一次入境日期為96年7月23日,其後無入出境 紀錄,亦查無殯葬資料,爰依法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親屬查詢表、 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 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臺北市萬區戶政事務所函附送達證書、親屬訪談紀錄為憑,且前經 本院於112年1月31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 期間屆滿,未據其陳報現仍生存,或知何章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自應推定何章於失蹤屆滿3年之109年7月12日下午12時 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何章死亡,為有理由,准 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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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