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133號
TPDV,111,重訴,1133,2023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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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33號
上 訴 人 蘇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111年度重訴字第1133號塗
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87,504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33
1,000元/㎡×土地面積6,789㎡×權利範圍24784/0000000=32,987,50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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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