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973號
TPDV,111,訴,4973,2023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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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泰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美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7
3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前經本院於111年9月30日裁定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1,519元,是本件上訴利益
為223萬1,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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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