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27號
TPDV,111,訴,1527,20230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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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德育
視同上訴
即追加原告 張德民



張德瑛
張宗旭

張耀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3
萬5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92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
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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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