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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507號
TPDV,111,勞訴,507,2023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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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
訴訟代理人 陳則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經緯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
8,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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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