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2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陳威智律師 甯維翰律師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被 告 王音之 被 告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陸敬瀛 被 告 林奕如 被 告 莊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被 告 莊雁鈞 被 告 吳靜宜 訴訟代理人 蔡承恩律師被 告 施娟娟 被 告 沈珍芙 被 告 張家珊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皇 被 告 陳士綱律師(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李宜珊 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陳建勳律師被 告 陳佳寧 被 告 楊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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