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70號
TPDV,110,重家繼訴,70,2023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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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0號
原 告 黃蓬洲
訴訟代理人 洪婉珩律師
被 告 黃右中
黃右山

林黃蕙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柏儒

被 告 黃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附表一編號3、4分割方法欄「由被告黃林蕙香單獨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林黃蕙香單獨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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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