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49號
TPDV,108,訴,1749,2023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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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世勇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吉元
鄭麗
黃柏齊
黃詩芸
俞鈺珊
邱珮瑜
被上訴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4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
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
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586萬0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669元;如非全
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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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