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汪曉葳
被 上訴人 林煜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02,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依首 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