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49號
TPDV,106,醫,49,202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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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書欽
鍾詩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1,140元(計算式
:4,601,140元+462萬元=9,221,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
,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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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